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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聊城晚報發布時間:2021-11-15 11:48:45
供熱價格
居民:供熱價格不變
非居民:供熱價格由每建筑面積平方米27元調整為29元,層高超出3米部分,其價格由供用熱雙方協商確定。
取暖天數
取暖天數由135天調整為120天至135天,政府可根據氣象情況確定具體供熱期間。
本報訊(記者 岳耀軍)11月12日,聊城市發展改革委、聊城市城管局聯合印發《關于完善聊城市城區集中供熱價格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決定自今年11月12日起進一步完善市城區(東昌府區及市屬開發區)集中供熱價格政策。
《通知》指出,為促進我市城市集中供熱事業的可持續發展,緩解由于煤炭價格大幅度上漲給供熱企業帶來的困難,根據國家、省關于供熱價格有關事項規定,綜合考慮用戶承受能力、供熱企業運行狀況等因素,確定完善市城區集中供熱價格政策。
居民供熱各環節價格保持不變。居民終端用熱價格仍為每建筑面積平方米23元。閣樓和假層安裝供熱設施且有房產證的,按房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收取熱費,沒有房產證的,按閣樓和假層平面面積的2/3收取。未安供熱設施的不收費。
調整非居民供熱各環節價格。非居民終端用戶取暖用熱價格由每建筑面積平方米27元調整為29元,層高超出3米部分,其價格由供用熱雙方協商確定。
調整工業蒸汽各環節價格。工業蒸汽出廠價格由126.1元/噸調整為132.4元/噸,終端銷售價格由161.4元/噸調整為165.3元/噸,均可上下浮動15%。
調整取暖供熱時間。取暖天數由135天調整為120天至135天,供熱期內用戶臥室、起居室溫度不低于18攝氏度,政府可根據氣象情況確定具體供熱期間。
《通知》明確,城鄉低保家庭、特困供養對象的居民用戶取暖用熱按面積計費,價格執行每建筑面積平方米18元;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熱、城鄉社區居(村)民委員會工作場所及其非經營公益服務設施用熱、學校(含幼兒園)教學設施和學生生活服務設施用熱、托育機構用熱、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共場所非經營性服務設施用熱,其價格執行居民用熱價格。
《通知》規定,居民、非居民取暖供熱價格自本供熱季起執行,工業用熱價格自《通知》印發之日起執行。